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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简阳市兴业游艇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京穗船机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简阳市兴业游艇贸易有限公司;成都京穗船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简阳市兴业游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开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京穗船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易建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雨清,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简阳市兴业游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游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京穗船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穗船机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泸州市龙马潭区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海事处)委托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采购718型全蓬海巡艇一艘。2014年2月20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海事处718型全蓬海巡艇竞争性谈判征求意见公告”。2014年3月4日,四川政府采购网第二次发布“海事处718型全蓬海巡艇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2014年3月8日,四川政府采购网第三次发布“海事处718型全蓬海巡艇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更正公告”。兴业游艇公司作为竞标人参加了竞标。2014年3月13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海事处718型全蓬海巡艇公开招标结果公告”,公布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为兴业游艇公司。2014年3月17日,京穗船机公司向交易中心提交《质疑书》,质疑事项为“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理由为“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技术及服务性竞标文件中的铃木90马力四冲程船外机技术参数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90马力四冲程船外机技术参数要求不符合,几项主要技术参数存在严重偏差”,在该《质疑书》中京穗船机公司注明了中标产品与招标产品参数的偏差,并备注“动力不够”、“负荷重”、“易进水”。2014年3月31日,交易中心作出《质疑答复》,答复“质疑事项属实,此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14年5月5日,兴业游艇公司对交易中心进行投诉,并向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提交《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京穗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撤销我司为中标人的投诉》,投诉事项为交易中心对京穗船机公司质疑的事项未进行严谨审核,在没有科学依据情况下不仅确认质疑事项属实取消了兴业游艇公司的中标资格,还对该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14年6月10日,财政局作出泸龙财投诉(2014)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上认定:1、谈判小组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2、在交易中心提供的资料中,未发现兴业游艇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证据材料。交易中心对京穗船机公司提出的质疑处理不正确。3、在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对船外机的关键参数“额定功率”的要求是90马力,而兴业游艇公司提供的竞标产品厂家标明“最大输出功率”为90马力,兴业游艇公司未实质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因此,财政局作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结果。兴业游艇公司未对投诉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718型全蓬海巡艇的采购活动已重新开展。2014年7月,兴业游艇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京穗船机公司向兴业游艇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上发布道歉函,消除影响、恢复兴业游艇公司名誉;京穗船机公司赔偿兴业游艇公司损失43148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了以下证据:公告、《质疑书》、《质疑答复》、《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京穗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撤销我司为中标人的投诉》、《投诉处理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原审判决认定,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能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应当根据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人是否有名誉权受损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在本案中,京穗船机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对竞标结果提出质疑系其行使质疑权的行为,判断京穗船机公司在行使质疑权时是否侵害了兴业游艇公司的名誉权,应当以其是否采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等行为为标准。京穗船机公司在其提交的《质疑书》中如实地描述了中标产品的实际参数,并未凭空捏造事实以故意抵毁兴业游艇公司。京穗船机公司亦未在公共场合散布对兴业游艇公司的质疑,至于京穗船机公司在中标产品的实际参数与要求参数作对比的基础上而对中标产品进行的评价以及提出质疑的事项是否成立,则由相关部门作出判断,兴业游艇公司的社会评价并不会因此而降低。再者,财政局作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结果与京穗船机公司的质疑不实的行为不具有关联性。因此,京穗船机公司的行为不具有贬低、损害兴业游艇公司名誉的性质,兴业游艇公司要求京穗船机公司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兴业游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兴业游艇公司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兴业游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京穗船机公司质疑的程序合法,不等同于其质疑的实体内容也合法。京穗船机公司在质疑书中称兴业游艇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其质疑的理由为兴业游艇公司提供的“船外机技术参数”与招标人要求的技术参数不符,并备注动力不足、负荷重、易进水,原审法院未查明京穗船机公司前述质疑理由是否属实,是否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未对京穗船机公司的质疑是否属于捏造事实、诋毁兴业游艇公司商品声誉进行评价。2、交易中心未经严谨核实,对京穗船机公司质疑答复为“质疑事项属实”,该答复公布在互联网上,并且公布了兴业游艇公司的中标被取消,所有人均可见,对兴业游艇公司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虽然后来经龙马潭区财政局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未发现兴业游艇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证据材料,交易中心对京穗船机公司质疑处理不正确,但京穗船机公司的质疑对兴业游艇公司造成的恶劣影响已经形成。龙马潭区财政局仍以兴业游艇公司投标文件中将“额定功率”误写为“最大输出功率”的笔误为由,取消了兴业游艇公司的中标成交资格。京穗船机公司利用其质疑权利,恶意捏造事实,损害了兴业游艇公司的名誉权,同时使兴业游艇公司为此次投标付出的人力、财力付诸东流,并造成兴业游艇公司因中标产生的可得利益落空,给兴业游艇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本案是在政府采购中因供应商质疑产生的名誉权纠纷,应当适用《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及《不正当竞争法》,审查京穗船机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是否捏造、虚构事实,恶意质疑,损害兴业游艇公司的名誉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支持兴业游艇公司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京穗船机公司二审答辩称,1、京穗船机公司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行使正当的质疑权,质疑是否成立,由被质疑的相关部门进行评定。质疑本身不存在任何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能因质疑理由不成立就被认为侵犯兴业游艇公司名誉权。2、兴业游艇公司强调的船机技术参数与本案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无关。龙马潭区财政局取消兴业游艇公司中标资格是因为其产品并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与京穗船机公司的质疑无关,兴业游艇公司有异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3、兴业游艇公司不存在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京穗船机公司合理合法行使质疑权,质疑行为仅在特定的被质疑人龙马潭区交易中心及龙马潭区财政局之间进行,京穗船机公司并未将质疑过程、质疑内容向社会传播,质疑过程及内容并不为第三人知晓。京穗船机公司也未在互联网上对兴业游艇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这一事实进行传播。京穗船机公司并无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兴业游艇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相反,在2014年12月兴业游艇公司在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的718型全蓬海巡船招标采购活动中已成功中标,证实其商业信誉、声誉未受损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中,1、兴业游艇公司提交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的《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LMTZYJY2014(016)项目的质疑答复》,拟证明交易中心对京穗船机公司的质疑答复在网上公开,质疑事项为兴业游艇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该行为对兴业游艇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害,且京穗船机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完成。京穗船机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但答复意见是交易中心公布在网上,而非京穗船机公司,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2、京穗船机公司提交一份发布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718型全蓬海巡艇(第四次)竞争性谈判结果公告》,拟证明兴业游艇公司在该次政府采购中已中标,京穗船机公司此前的质疑并未对兴业游艇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害。兴业游艇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该招标的采购单位系交通运输局,与本案涉及的招标并非同一采购单位,且兴业游艇公司在该次招标中的中标价格远低于案涉招标的中标价格,证明京穗船机公司的质疑对兴业游艇公司的名誉造成了影响。对前述两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1、交易中心将对京穗船机公司的质疑答复公开在四川政府采购网;2、2014年12月10日,兴业游艇公司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718型全蓬海巡艇采购活动中中标。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京穗船机公司的质疑行为是否侵犯了兴业游艇公司的名誉权。对该问题,本院认定如下:名誉权是公民、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客观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者过失,将侮辱、诽谤的言辞或者行为予以公布,导致公民、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本案系因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质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兴业游艇公司与京穗船机公司均系龙马潭区交易中心受海事处委托采购718型全蓬海巡艇这一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竞标供应商,在交易中心公布为兴业游艇公司中标后,京穗船机公司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质疑是供应商的权利,京穗船机公司的质疑行为是否构成对兴业游艇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应当从京穗船机公司是否有借质疑之名侮辱、诽谤兴业游艇公司,造成兴业游艇公司名誉损害角度分析。首先,京穗船机公司提交的质疑书文字表述不包含侮辱、诽谤性言辞。京穗船机公司质疑事项为“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并对中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进行了描述和评价,但该质疑书使用的语言为中性,至于其质疑内容是否属实,中标产品的实际参数是否与招标产品参数不符,系由采购单位即交易中心进行评判的问题,并不能因此认定京穗船机公司存在恶意编造虚假事实的情形。其次,京穗船机公司未将质疑内容向社会公众传播并作恶意扭曲。京穗船机公司向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其质疑内容仅提交交易中心审查,未向他人传播。质疑答复被公布在互联网上系交易中心依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履行职权的行为,并非京穗船机公司恶意传播。同时,京穗船机公司未通过互联网、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对兴业游艇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这一事件进行恶意渲染。因此,京穗船机公司并无借质疑之名侮辱、诽谤兴业游艇公司之主观恶意。再次,兴业游艇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名誉因京穗船机公司的质疑遭受损害。经过龙马潭区财政局的最终认定,未发现兴业游艇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证据材料,京穗船机公司的质疑不成立。财政局作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结果系因兴业游艇公司中标产品未实质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与京穗船机公司质疑行为之间无关联性。另,同年兴业游艇公司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718型全蓬海巡艇采购活动中中标,亦表明兴业游艇公司产品仍得到采购单位的认可,其社会评价并未因本次京穗船机公司的质疑而降低。综上,京穗船机公司的质疑行为不具备侮辱性、诽谤性、公开性等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特征,且兴业游艇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该质疑行为而降低,兴业游艇公司认为京穗船机公司质疑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兴业游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由简阳市兴业游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谢 芳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