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鼎固新型节能墙体建材厂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鼎固新型节能墙体建材厂,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11号原告:滁州市琅琊鼎固新型节能墙体建材厂。负责人:王凯,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永健,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敏,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责人:冯春红,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永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琅琊鼎固新型节能墙体建材厂与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琅琊鼎固新型节能墙体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鼎固新型节能墙体建材厂负担。审 判 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贾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