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济民初字第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周小云与毛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云,毛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济民初字第0665号原告周小云,女,1969年7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亮(特别授权)。被告毛小平,男,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云与被告毛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红梅审 判 员  杨 惠人民陪审员  程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