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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市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学强与被执行人和田市顺来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学强,和田市顺来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市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唐学强,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和田市友谊大厦。被执行人:和田市顺来阗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和田市和墨路2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学强与被执行人和田市顺来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学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和市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履行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和田市顺来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市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新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