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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种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种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徐某某,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被告种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市莲湖区纸坊村。本院在审理徐某某与被告种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5元。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羿成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