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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魏巍与李明、闫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巍,李明闫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魏巍被执行人:李明闫铎申请执行人魏巍诉被执行人李明闫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镇民一初字第5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镇民一初字第548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 于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