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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乃威、杨素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乐平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乃威,杨素珍,王乐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乃威,男,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申请人杨素珍,女,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被申请人王乐平,男,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申请人王乃威、杨素珍申请宣告王乐平死亡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乃威、杨素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乃威、杨素珍诉称,被申请人王乐平智力和精神都正常,与申请人系子女与父母关系。1995年5月,被申请人王乐平与父母不辞而别,独自外出打工,从此与父母和亲友没有了任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经十八年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乐平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乐平系申请人王乃威、杨素珍次子。1995年5月,被申请人王乐平与父母不辞而别,独自外出打工,此后与父母及亲友再无联系,经多方查询,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第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乐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经届满,王乐平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王乃威、杨素珍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恩江镇八一居委会的证明、恩江派出所调查报告、恩江镇民政所证明、永丰县民政局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乐平离家出走至今十八年之久没有音讯,虽经多方寻找,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间届满后,王乐平仍未出现,也无人告知法院王乐平的下落和消息。王乐平系申请人王乃威、杨素珍之子,该申请人请求宣告王乐平死亡,符合《》第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规定。据此,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第、第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乐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丽华审 判 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李长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辉翔附:相关法律条文《》第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第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