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曹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苑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苑某某,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丁某某,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明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