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苑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苑某某,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丁某某,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明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