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柏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路现群与高兴武、任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现群,高兴武,任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柏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路现群,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被执行人高兴武,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被执行人任占敏,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干部,住柏乡县。本院在执行(2015)柏执字第14号路现群与高兴武、任占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路现群与被执行人高兴武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柏乡县人民法院(2014)柏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彬代理审判员  赵月华代理审判员  樊宏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