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周立辉、胡小燕与胡小燕、程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辉,胡小燕,程胜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41号原告:周立辉。被告:胡小燕。被告:程胜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辉与被告胡小燕、程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胡小燕、程胜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辉撤回对被告胡小燕、程胜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立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