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定德与被告重庆上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定德,重庆上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高定德,男。被告重庆上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定德诉被告重庆上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定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定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定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高定德负担。审判员 杨冠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绪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