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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自由与杨成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李自由,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成宗,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由诉被告杨成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自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自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李自由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记员张劲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