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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贵与被告孙立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孙贵,男,1946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前郭县。被告孙立军,男,1976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前郭县。原告孙贵与被告孙立军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贵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生育四个子女,其他子女均尽赡养义务,只有被告不尽赡养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年给付赡养费500元。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1)前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该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故原告不得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唐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