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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2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意平、宁波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意平,宁波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正华,吴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117-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吕文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意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004023435),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200033215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朱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叶正华(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704174330),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吴海青(公民身份号码:33022919771001654X),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朱意平、宁波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正华、吴海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意平、宁波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正华、吴海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意平所有的位于北仑区新碶四季桂花园晶桂苑5幢905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益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