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特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X1与李X2申请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X1,李X2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特字第00626号申请人李X1,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李X2,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现服刑于天津清园监狱。申请人李X1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冠祥独任审判,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X1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李X2现在监狱服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X1称:申请人李X1系被申请人李X2的父亲。李X2与张X系夫妻。二人有一子李X3,李X3现系未成年人。2013年,李X2因为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李X2现在清园监狱服刑。2014年11月17日,张X去世。现要求变更李X1为李X3的监护人,李X3随李X1一起生活。被申请人李X2在清园监狱接受询问时称:我母亲患有糖尿病、脑血栓,我同意我父亲李X1作为我儿子李X3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李X2系李X1与李X4夫妇之子。2003年4月20日,李X2与张X之子李X3出生。2003年11月11日,李X2与张X登记结婚。2013年6月19日,李X2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李X2现在清园监狱服刑。2014年11月17日,张X去世。在清园监狱接受询问时,李X2表示其母亲常年患病,同意由其父亲李X1作为李X3的监护人。李X3现年11周岁,系北京市朝阳区八十中六年级学生,其表示同意爷爷李X1作为其监护人。上述事实,有(2013)通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谈话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案中,李X3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X2现在监狱服刑,其妻张X已经去世,李X3的父母客观上均已无法对李X3进行监护。李X3现随其祖父李X1一起生活,且李X3与李X2均同意由李X1担任李X3的监护人。考虑到李X3本人的意愿以及学习和成长环境,本院认为李X1作为李X3的监护人对李X3的身心健康成长较为有利。现李X1申请变更自己为李X3的监护人,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监护人李X3的监护人由李X2、张X变更为李X1。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冠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