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轩诉被告樊高荣、成都铖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志轩,樊高荣,成都铖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保字第105号原告何志轩,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罗敏,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高荣,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崔小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铖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法定代表人叶宗良。委托代理人付佳彬,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志轩诉被告樊高荣、成都铖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已经超过了诉讼标的额。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樊高荣、成都铖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97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宇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敬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