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开民立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立峰诉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立字第6号起诉人杨立峰起诉人杨立峰与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杨立峰诉称,起诉人从1971年10月份在被告处配件公司工作。1994年单位搞承包,起诉人成了富余职工,被告让起诉人在家待岗,且一直未发生活费。2002年5月,被告让起诉人到邢台市失业管理处享受失业,并领取了6,002.4元的补偿金,至今起诉人未接到被告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08年起诉人又领取了大约1,800元生活费。2014年9月5日,起诉人通过档案查询得知:1、被告是根据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于2002年5月16日与起诉人解除劳动合同;2、起诉人的工龄为31年;3、起诉人的月工资是500.2元,一次性补偿金是6,002.4元。2014年12月,起诉人向邢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该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起诉人认为,被告对起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起诉人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139,555.8元;被告未及时支付起诉人足额的生活费,应支付1994年至2002年5月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303,121.2元;被告应支付起诉人办理医保费用24,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杨立峰的请求内容属于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该问题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立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春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艳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