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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29-1号敦先国与杨平、庄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先国,杨平,庄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29-1号申请执行人敦先国,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平,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庄继琴,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敦先国与被执行人杨平、庄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平、庄继琴向申请执行人敦先国支付借款120万元、案件受理费1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杨平、庄继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平、庄继琴在银行的存款1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