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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孙峻峰诉金海(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峻峰,金海(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孙峻峰,男。被告:金海(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路65号。法定代表人:高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峻峰诉被告金海(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峻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峻峰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峻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孙峻峰承担。审 判 长  张伟荣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刘金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