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邵建权与北京金春时代商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建权,北京金春时代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邵建权,男,1971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金春时代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增峪路19号1幢4层B区。法定代表人:臧冰,董事长。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门劳人仲字(2014)第5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金春时代商场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邵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春时代商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万五千一百二十五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春时代商场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金春时代商场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谨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