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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杭州华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月华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华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月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路**号古运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黄志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月华,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系浙江石材市场张月华石材经营部业主。上诉人杭州华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月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4)杭拱商初字第2687号就管辖异议所作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张月华曾陈述,该合同关系发生在绍兴信达银郡项目,合同履行地为绍兴市,且本案案情复杂,由原审法院审查难以查清事实,为节约诉讼成本,应当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月华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杭州华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合同履行地在绍兴市、原审法院难以查清事实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冰 洁?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