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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同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同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005号原告无锡市同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兴源北路401号B2幢654。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法定代表人刘连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同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成公司)与被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同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红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同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同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学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