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家藏与余节海、方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家藏,余节海,方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郑家藏。被执行人余节海。被执行人方燕。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家藏与被执行人余节海、方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19545元。本院向银行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经向乐清市房管、土地查询,被执行名下也无依法登记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进行了曝光,现在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明确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9545元。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乐执民字第4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尚浙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