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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陶成与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成,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18号申请人陶成。被申请人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邹王路。法定代表人吴延年,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陶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江苏华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保全金额29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江苏华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查封金额2990000元,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4日止,查封期限内该债权停止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宏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18号: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陶成诉被申请人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江苏华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查封金额2990000元,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4日止,查封期限内该债权停止支付。附:(2015)句诉保字第18号民事���定书一份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