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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余建东与广东省体育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东,广东省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368号原告:余建东,住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理人:余晓华。被告:广东省体育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王禹平,职务:局长。原告余建东诉广东省体育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建东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余建东负担。审 判 长 汪 毅代理审判员 唐 勇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芷诺刘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