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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廖均梅与廖富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均梅,廖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498号申请执行人廖均梅,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廖富山,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均梅与被执行人廖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富山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房产、工商、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4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廖均梅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