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3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李文斌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