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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商初字第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天津瑞祥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泰州东升仓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瑞祥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泰州东升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商初字第0626号原告天津瑞祥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金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瑞雨,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东升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商检局一楼(人民中路1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瑞祥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东升仓储有限公司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需补充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瑞祥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朵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马 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