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曹步营。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瑞启。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环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步营,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瑞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2003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婚姻及子女状况是事实,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再婚。2003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珍惜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衡永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