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亚、刘正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亚,刘正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37360-5。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剑锋,该行职工。被告:刘亚,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刘正大,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刘正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栗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