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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亚、刘正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亚,刘正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37360-5。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剑锋,该行职工。被告:刘亚,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刘正大,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刘正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栗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