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与张希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张希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袁晓蒙,主任。被执行人张希雷,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希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2012)商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张希雷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本金9781.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在被执行人张希雷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志勇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宋振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