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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卢红与上海目艮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红,上海目艮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卢红。被告上海目艮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3FD031-01EOS专柜。法定代表人李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红与被告上海目艮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卢红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