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冰微与张志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冰微,张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孙冰微,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张志发,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宁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商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789805.75元(含执行费10221.5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冰微与被执行人张志发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商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张国君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路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