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京洪与青岛鑫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孙正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京洪,青岛鑫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孙正虎,秦正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王京洪。委托代理人韩民,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鑫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长江二路。法定代表人孙思瑞,经理。被告孙正虎。被告秦正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洪与被告青岛鑫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孙正虎、秦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京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京洪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