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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京洪与青岛鑫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孙正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京洪,青岛鑫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孙正虎,秦正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王京洪。委托代理人韩民,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鑫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长江二路。法定代表人孙思瑞,经理。被告孙正虎。被告秦正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洪与被告青岛鑫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孙正虎、秦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京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京洪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