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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俊斌与胡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斌,胡士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谢俊斌委托代理人:赵会,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士龙原告谢俊斌诉被告胡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俊斌的委托代理人赵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士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俊斌诉称:2012年10月,被告胡士龙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谢俊斌借款78.8万元,约定月息3.2万,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除支付部分利息外,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款。现诉讼请求:1、被告胡士龙返还借款本金78.8万元,承担借款利息31.22万元(月息按2.5%合计26个月扣除已付利息20万元);2承担2014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3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被告胡士龙未作答辩。原告谢俊斌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的基本信息;3、银行交易回单,证明原告打入50万元到被告胡士龙的账户;4、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证明原告用朱丽丽账户将28.8万打入被告胡士龙的账户;5、借条复印件两张,证明2012年10月,被告分两次借款的事实;6、借条原件一张,证明2013年11月与被告结算本息后,被告胡士龙重新立借条,包含本息合计101.32万元。被告胡士龙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认定。基于上述证据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3日,被告胡士龙立借条向原告谢俊斌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4%,2012年10月14日原告通过安徽省红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向胡士龙账户转账50万元。2012年10月30日胡士龙立据向原告谢俊斌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4%,同日原告谢俊斌通过朱丽丽的账户向胡士龙账户转账28.8万元。2013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按双方约定的月息4%结算,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利息20.6万元,计算所欠利息之后,被告胡士龙重新立借款101.32万元的借条一张。之后谢俊斌多次催要,胡士龙未还款,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谢俊斌分两次向被告胡士龙转账出借本金78.8万元事实清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原告关于返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在借条上约定月息4%,约定利息依法不应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原告诉求利息高出法定的部分不予支持,同时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20.6万元应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士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谢俊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2年10月13日起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20.6万元);二、被告胡士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谢俊斌借款本金28.8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2年10月30日起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谢俊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2元由被告胡士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过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