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岫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忠玲与徐世刚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玲,徐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岫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徐忠玲,女,2000年2月15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兰旗堡路*****号。被执行人:徐世刚,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满族,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二街道**组。申请执行人徐忠玲与被执行人徐世刚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应给付的抚育费有争议,现正与申请人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鞍岫执字第6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