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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侯XX诉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X,张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侯XX,男。委托代理人杨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原告侯XX诉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永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