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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淮安永创化学有限公司与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永创化学有限公司,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27号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淮安永创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永堪,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淮安永创化学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3)涟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双方均未交纳上诉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永创化学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下:准许上诉人淮安永创化学有限公司、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65元,上诉人淮安永创化学有限公司免予交纳4365元,上诉人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免予交纳38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田 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