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重庆勇鑫昊商贸有限公司与陈爱珍,瞿晓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勇鑫昊商贸有限公司,陈爱珍,瞿晓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564号原告重庆勇鑫昊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慈竹苑3区15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05776295-4。法定代表人邓勇,总经理。被告陈爱珍,女,汉族,1965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瞿晓洪,男,汉族,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勇鑫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珍、瞿晓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勇鑫昊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重庆勇鑫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真渝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人民陪审员 孔祥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