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湖民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洪亮与张达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亮,张达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湖民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亮。被执行人张达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亮与被执行人张达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达艾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依据(2013)鄂洪湖执字第45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达艾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9550元予以冻结,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达艾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二、终结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00)洪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次洪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唐丽珍二0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晓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