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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先帮与袁先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帮,袁先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399号原告:王先帮,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先跃,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王先帮与被告袁先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2月,王先帮为袁先跃承接的庐江县泥河路绿化工程及老年公寓污水处理工程提供挖掘机劳务。2013年6月26日、6月30日,经结算,袁先跃欠王先帮工资款4070元未付。嗣后,王先帮向袁先跃催讨此款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王先帮为袁先跃提供劳务活动,袁先跃向王先帮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袁先跃欠王先帮工资款4070元未付,有其签名确认的结算单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王先帮要求袁先跃支付所欠工资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先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先帮工资款4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先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海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