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丙向与宿州博洋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丙向,宿州博洋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丙向,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博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书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化林,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丙向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博洋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丙向、宿州博洋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化林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张丙向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丙向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和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丙向撤回对本案的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829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张丙向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上诉人张丙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耿 青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