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罗惠芳与程彩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惠芳,程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罗惠芳,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翻译。被执行人程彩兰,武汉市青山区交通运输二公司退休职工。关于罗惠芳诉程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钢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惠芳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程彩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罗惠芳返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5,283.78元(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0年10月27日计算至2014年10月25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罗惠芳支付从2014年10月26日起计算到2015年1月13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80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44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1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彩兰银行存款人民币26,819.7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增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