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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聚福山庄饮食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聚福山庄饮食有限公司,梁子健,卢嘉莲,范彦文,龙官平,卢远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09号原告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498978-X。法定代表人王明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瑞明、陈琴,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子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聚福山庄饮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18059035。法定代表人卢远森。被告梁子健,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被告卢嘉莲,女,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被告范彦文,男,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被告龙官平,女,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卢远森,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聚福山庄饮食有限公司、梁子健、卢嘉莲、范彦文、龙官平、卢远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聚福山庄饮食有限公司、梁子健、卢嘉莲、范彦文、龙官平、卢远森名下价值12000196.94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9B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8313**号)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9B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8313**号);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坚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聚福山庄饮食有限公司、梁子健、卢嘉莲、范彦文、龙官平、卢远森的财产,价值以12000196.94元为限。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郭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