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周某某,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委托代理人黄文学,重庆市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龙某某,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