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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147-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大众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邵静宜,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山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于俊茹,董事长。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