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孝东诉被告孙长斌、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东,孙长斌,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王孝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立仁,系白山市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长斌,男,汉族,。被告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其他自然情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东诉被告孙长斌、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庄武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