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宝丰县商业联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军、岳中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商业联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建军,岳中义,刘彩琴,平顶山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丰县龙宝源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526-1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商业联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要伟,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建军。被执行人岳中义。被执行人刘彩琴。被执行人平顶山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献东,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丰县龙宝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峰,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1月2日分别向五被执行人刘建军、岳中义���刘彩琴、平顶山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丰县龙宝源养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限期履行。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岳中义、刘彩琴所有的位于宝丰县房产13间予以查封。并限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被查封的财产,以抵偿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商业联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款项。二、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宝丰县2627.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本院将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被查封的财产,以抵偿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商业联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款项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