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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龙法立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龙法立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洋布村新村礼堂东第四间。法定代表人余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职员。申请人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以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为付款行,号列3050005323942981,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0元,出票人为汕头市喜悦织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忠义审判员  陈 东审判员  黄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依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