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徐某某,男。被告:梁某某,女。本院于2014年12月30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0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离婚撤诉申请系真实自愿,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和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阳